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200号
被告人马某杰,外号“番薯”,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镇**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杰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马某杰伙同同案人杜定海(2006年10月生,另案处理)、“白兔”(身份不明,在逃)经预谋后,于2020年10月29日14时许,到普宁市**镇**楼村**号光德居门口,先将电动车推离现场后用遗留在车厢内遥控启动,盗窃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新日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和一部“苹果牌”6SP手机(不予估价)。
二、被告人马某杰伙同同案人陈遵龙(2004年7月生,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20年11月14日16时许,到普宁市**镇**楼村**巷子内,先将电动车推离现场后驳接电门电线启动电动车,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韩艺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
三、被告人马某杰伙同同案人杜定海、陈遵龙经预谋后,于2020年11月16日16时许,到普宁市**镇“美佳乐”超市门口,先将摩托车推离现场后驳接电门电线启动电,盗窃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不予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盗电动车合格证、发票、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蔡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杜定海、陈遵龙的供述;4.被告人马某杰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七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杰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XX
检察官助理:谢 X
2021年2月23日
(院印)
附:1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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