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106103836,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县**镇**村**村**号,现住**县**镇**村**村**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在2017年7月13日 找到**镇信用社巴某某(原信用社信贷员),未按时办理贷款受到损失为由,要挟被害人巴某某赔偿28000元损失,如不赔偿就将被害人巴某某举报到玛纳斯县信用社,被害人巴某某因害怕被举报给被告人马某某28000元。备案后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力木江
2020年7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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