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200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住双清区**街道**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时许,民警在邵阳市大祥区尚书名苑小区巡查时抓获被告人高某某,并从其裤子口袋内搜缴到净重18.3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单、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8.3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放
检察官助理:吴江彬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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