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200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住双清区**街道**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时许,民警在邵阳市大祥区尚书名苑小区巡查时抓获被告人高某某,并从其裤子口袋内搜缴到净重18.3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单、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8.3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放

检察官助理:吴江彬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