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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村。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转捕,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冀F**号轿车沿保静线由东向西行驶到容城县平王大桥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向南转弯孟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孟某某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娟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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