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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黄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29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因无力偿还债务便预谋抢劫。当日10时某某,被告人黄某甲以偿还被害人吴某某燕老公的债务为由,约被害人吴某某燕在河源市源城区雅居乐附近见面。13时某某,被害人吴某某燕驾车(粤P7C****)到达上述地点后,被告人黄某甲上车坐进该车辆后排,从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背包(里面放了作案工具匕首、电线、扎带)拿出匕首威胁被害人吴某某燕坐到后排座位,用电线绑住被害人吴某某燕的双手,然后使用匕首威胁逼问出被害人吴某某燕的手机开锁密码。被告人黄某甲通过操作被害人吴某某燕的手机,从被害人吴某某燕某甲微粒贷中贷款到40000元,支付宝的借呗中贷款到120000元,然后分别转账到其使用的名下两个微信账号共计145999元,并将在车内中控箱被害人吴某某燕的6200元现金抢走。期间,被害人吴某某燕某乙双手被电线绑至麻痹,被告人黄某甲就为其解开电线,被害人吴某某燕乘机拉开车门并大声呼救并进行反抗,被告人黄某甲见状咬了一口被害人吴某某燕脸部,并用手掐住其脖子,然后用电线、扎带绑住被害人吴某某燕的双手及双脚,用手机拍摄被害人吴某某燕的裸照来要挟其不准报警,并在路边买来白酒及酸奶灌其喝下。17时某某,被告人黄某甲将车某某河源市连平县油溪镇沿江路路边偏僻路段,将被害人吴某某燕关在车内后独自离去。后被害人吴某某燕挣脱了被绑住的手脚,拿到车尾箱另外一部手机报警。当晚,被告人黄某甲逃到了东莞市区,并将微信中的部分赃款99000元转账给其女友谭某某。3月6日凌晨,民警在东莞市区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并缴获赃款119500元,案破后,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燕。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燕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匕首,黑色双肩背包,蓝色、黑色电线,扎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户籍资料;3.证人黄某乙、谭某某、谭友立、吴某某瑜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燕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某某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某某

检察官助理:殷某某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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