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叶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上护镇大各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陆河县公安局逮捕。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吸毒于2019年8月27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分别在陆河县上护镇的路边、山上及鸡坑村委附近等地,在其自己所有的粤LL585W大众牌小轿车上共容留吸毒人员黄某圩吸食冰毒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勘查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琳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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