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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黄某某骗取贷款一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黄羌镇河东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玉华花园玉麟阁*单元*房,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罪,经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其堂哥黄某(已判决)虚构贷款用途,利用虚假的《承包合同书》、《收入证明》、《购货协议书》等贷款材料,以黄某某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油松新村*号(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358***号,经查为虚假证件)作为抵押物,以黄某的名义向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田信用社申请贷款人民币800万元。贷款顺利发放后,黄某某拿了2万元给黄某。后黄某某、黄某未按期向信用社付还本金和利息,至案发,尚欠信用社贷款本金人民币790万元和利息。后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将黄某贷款以及另一笔本金为700万元的贷款合并以698.8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根据债权比例,黄某贷款收回本金370.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同案人供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2年3个月以上2年5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琳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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