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80********,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轿车,沿G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207道大路铺镇老村路段时,追尾撞上同向道路前方冯某某驾驶的湘******(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将冯某某撞飞倒地趟在对向车道上。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黎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致使冯某某被沿G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湘******轻型普通货车碾压。事故造成冯某某死亡及车辆部分机件受损的严重后果。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黎某某在其家属的规劝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肖某某和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死亡及车辆部分机件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宣欢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在羁押于江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光盘1个;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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