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龚益玖,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现住广州市番禺区**村****横**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月13日被原四川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9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经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益玖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云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5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6月7日直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龚益玖从开县(现重庆市开州区)搭乘客车前往云阳县实施盗窃。客车行至云阳县农坝镇农坝加油站处,龚益玖下车并在附近躲藏,伺机作案。次日凌晨,龚益玖从围墙翻进农坝加油站内,随后进入房间实施盗窃。正在房间内睡觉的张某某(本案死者,女,时年48岁)被惊醒后在床上大声呼叫并抓住前来阻止其呼叫的龚益玖,被告人龚益玖遂用随身携带的剪刀朝张某某身体乱刺致张某某头部、手部等处受伤。随后龚益玖挣脱并逃离现场。当日11时许,张某某被发现死于加油站内。经鉴定,张某某死因系锐器致多处裂创失血性休克。2018年10月24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号出租房将龚益玖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龚益玖的供述和辩解;
4.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鉴定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益玖在入户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益玖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熊伟
附:
1.被告人龚益玖现押于重庆市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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