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3149号
被告人袭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60********,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区**楼**单元**,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3月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2月26日),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袭某某于2018年8月2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门口,欲以700元每个的价格向田某某贩卖冰毒,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起获可以白色晶体三包(合计2.73克)。经鉴定,上述白色可疑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晶体三包; 2.书证:手机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安某某、柴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抓获录像、毒品取样录像、毒品称量录像等;7.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袭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华玲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北京市东城区**区**楼**单元**;
2.全部案卷4册及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5.随案移送:无;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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