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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裘明华寻衅滋事案)_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767号 

被告人裘明华,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宁波市江北区**街道**街**号(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街道**小区**幢**号**室)。因赌博于2010年4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10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9年3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处行政拘留四日;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明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裘明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裘明华饮酒后到本区**街道**小学旁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棋牌室内,先后三次持长刀、水果刀、菜刀无故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过程中踹倒了棋牌室的门,并致王某某手臂擦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2把;

2.书证: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情况说明、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破案经过等;

3.证人张某某、雷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裘明华的供述;

6.鉴定意见:管制刀具认定书;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手机录像、处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裘明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明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明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裘明华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裘明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原豫星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裘明华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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