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裘某某,性别:**,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3********,**族,**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村**路**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宿舍。2019年9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曾用名沈某某),性别:**,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88********,**族,**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队**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宿舍。2019年9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某、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9日、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裘某某、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裘某某属上海**有限公司,清包上海市青浦区**路**号**新建项目西区泥工工程,并违规分包部分劳务给被告人沈某某。2019年8月31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工地夹层平台防护栏杆已拆除且缺少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安排被害人任某某在**新建项目西区67号房地下夹层平台进行粉刷灰饼施工,后任某某施工时不慎坠落并送至青浦区中山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裘某某违规分包劳务,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裘某某、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海**有限公司已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91.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裘某某、沈某某的供述、证人胡某某、吕某某、刘某某、施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谢某某、陶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裘某某清包了案发地西区南段泥工工程,并违规分包部分劳务给被告人沈某某。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工地夹层平台防护栏杆已拆除且缺少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安排被害人施工,致一人死亡的事实。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告知书证实,上海**有限公司在地下室夹层平台临边无防护栏杆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进场冒险施工;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系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居民死亡殡葬证、居民死亡确认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任某某因重度颅脑外伤于2019年8月31日死亡。
4.施工合同、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实,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新建项目(西区)总包方,后将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上海**有限公司。
5.劳动合同证实,裘某某、沈某某、任某某与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6.补偿协议书证实,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补偿协议,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91.53万元。
7.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8.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裘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裘某某、沈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某某、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裘某某、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上海**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裘某某、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 青 检察官助理:范徐雯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5************;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99********。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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