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9〕584号
被告人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路**园**号**,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裘某甲于2019年8月26日7时40分许,驾驶辽C****0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拉载某某乙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城市铁西区三台子大桥南侧路段时,因超车越过双黄实线将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杜某某(被害人,男,卒年35岁)由南向北驾驶的辽C****5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裘某甲、裘某乙受伤,杜双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鉴定所鉴定:杜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多脏器破裂失血过多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裘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某、裘某乙无事故责任。被告人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及保险单复印件、协议书及谅解书、门诊病志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海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利 莉
检 察 员: 马一宁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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