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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裘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2019年11月22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裘某某为销售保健品,其使用账号Q********,昵称为“素言”的微信号创建微信群“精美电影搞笑视频12群”,群成员达236人,裘某某放纵群成员在群内发送黄色视频链接。通过对群内链接的47个视频进行电子数据提取并送检,经阜城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委员会鉴定:“精美电影搞笑视频12群”内传播的47个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阜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金某某证言;

3、阜城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4、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5、被告人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作为微信群的建立者、管理者,放纵群成员在微信群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楠楠

检察官助理:梁瑞林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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