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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裘某某容留卖淫案)_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秀检公诉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街道**村**号,住浙江省嘉兴市**区**镇**路**号**浴室。因本案于2018年12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某等人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4日期间,被告人裘某某在嘉兴市**区**镇**路**号开设的**浴场内,容留卖淫女刘某某、宋某某、程某某多次进行卖淫活动。2018年10月22日晚,卖淫女刘某某和嫖客陆某某在浴室二楼包厢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18年12月4日晚,卖淫女宋某某与嫖客黄某甲、卖淫女程某某先后与嫖客黄某乙、陈某某在浴室二楼包厢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宋某某、程某某、陈某某、陆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季优雅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裘某某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附手机转账记录截屏)、辨认笔录(附照片、名单)、检查笔录(附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为非法获利,容留三人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某某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李玲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联系电话1345424****;

2、卷宗3册及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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