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40号
被告人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村**栋**房,住湖南省长沙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7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医院(原长沙市第**医院)的经济纠纷虽经多级人民法院判决,但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一直不服法院判决。2014年12月长沙市**医院(原长沙市第**医院)启动“新华楼拆除工程”。被告人裘某某得知消息后,为发泄不满情绪,遂产生纠集人员,阻止施工的念头。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裘某某纠集二十余人,前往长沙市**医院门口阻挠“新华楼拆除工程”现场施工。被告人裘某某等人身着老式军装,制作多条横幅悬挂在长沙市**医院门口和施工现场,指使聚集人员拆除施工围挡,围堵、殴打施工人员,阻止其进场施工;在施工现场架设炉灶,生火做饭,致使工地无法施工;在医院门口摆放音响,大音量播放歌曲,滋扰医院和群众。被告人裘某某等人聚集在长沙市**医院门口起哄闹事,导致医院出入口和**大道人行通道正常通行受到严重影响,严重干扰医院的医疗秩序和周边商户、居民的生产生活秩序,时间长达十三天。期间虽经多方劝导、制止,但被告人裘某某拒不停止违法行为。2015年1月5日,长沙市芙蓉区公安分局组织警力50余人到达现场,在政策和法律宣传下,被告人裘某某等人撤离滋事现场。
2012年6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裘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街道**村社区办事大厅办理业务,因资料不全未能办理,被告人裘某某无事生非、借机滋事,掀倒工作电脑,用水杯砸、语言谩骂工作人员,社区居民胡某某上前阻止,与被告人裘某某发生冲突,后经人劝解离开现场。被告人裘某某以此为由、发泄情绪,其电话纠集十余人聚集**村社区办事大厅,封堵大门,不准工作人员办公和居民办事,在大厅当众小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事后被告人裘某某以此为由索要补偿4200元。
此外被告人裘某某参与2017年2月18日至20日发生在长沙轨道交通**线南门口站的聚集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工商资料、工程施工合同、处警登记表、调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朱某某、夏某甲、符某甲、曾某丙、苏某某、陶某某、曹某某、童某某、刘某某、肖某甲、夏某乙、陈某某、涂某某、谭某某、肖某乙、龚某某、胡某某、符某乙、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为了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涛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裘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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