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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957号

被告人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2000********,瑶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裘某某在明知他人收买其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3794********)1张、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7108********)1张,并开通U盾、绑定手机号码,后以300元的价钱将2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同年8月21日至23日,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钱某某、蒋某某、冯某某等人在网上被人以取消淘宝会员的方式骗取钱款,在上述被骗钱款中,累计31万余元流入被告人裘某某所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账单详情、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网址截图、侦查报告;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钱某某、蒋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一鸣

检察官助理:王鑫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1、被告人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386753****; 

2、移送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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