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象山爵溪**制衣厂经营者、被告人裘某某先后拖欠该厂蔡某某等37名职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27023元。2014年4月28日,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被告人裘某某在没有告知象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和厂里职工的情况下逃匿至山东,且更换了手机号码。2014年6月5日,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要求象山爵溪裘恒制衣厂在裁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拖欠的职工工资,且公告送达。2014年11月21日,象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责令象山爵溪裘恒制衣厂于2014年11月24日前依法付清职工工资,且公告送达。但截至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裘某某尚未支付上述拖欠的职工工资。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裘某某家属退缴人民币127023元,该笔款项已全部用于发放职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公告、情况说明、暂扣款票据、工商登记单页等;
2.证人王某某、傅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裘某某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樊守成
附:
1.被告人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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