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裘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2977号 

  被告人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村**号,现住南昌经开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6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裘某某在家中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系裘某某婆婆)发生争执,蔡某某(裘某某丈夫)上前打了裘某某几下,随后裘某某与陈某某互相拉扯扭打在一起,并一起摔倒在地上,继续互相扭打,在裘某某的女儿哭喊下双方才停手。接着双方亲属陆续到达现场,双方又引发轻微肢体冲突后被现场民警制止。经鉴定,陈某某因损伤致多根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7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裘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下,主动来蛟桥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梦翔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