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四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裘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68********,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福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裘某某在未经林木所有权人钟某某、钱某某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草刀将福鼎市**镇**村05大班100小班内部分山场的林木砍伐,砍伐后的林木部分作为柴火使用,部分出售得款人民币2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事后,被告人裘某某赔偿被害人2000元。经鉴定:被盗伐林木的蓄积量为12.5799立方米。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裘某某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草刀各一把;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金缴款单、福鼎市林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钟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他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玲
检察官助理许新峰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0505****。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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