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裘某甲,曾用名裘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裘某甲驾驶沪C0****号小型轿车从杭州市临安区横畈镇前往锦城街道。当日19时33分许,被告人裘某甲驾车行驶至科技大道长桥村路口时,因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和超速行驶而与正在人行横道线上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裘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裘某甲家属已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赔偿款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注销户口证明、接警单详情、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阮 非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裘某甲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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