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455号
被告人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水电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15年1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裘某甲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镇**村**自然村被害人裘某乙家中,欲实施盗窃,因被裘某乙发现而未遂。被告人裘某甲在挣脱时致使裘某乙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裘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裘某乙人民币1000元,并取得裘某乙的谅解。被告人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证据制作说明、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
6.辨认、勘验等笔录:被告人裘某甲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霞
检察官助理 管忱恺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公安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光盘一张(附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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