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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補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補某某(曾用名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在深圳市福田区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29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補某某、被害人秦某某分别与朋友在紫云自治县猴场镇猴场村街上的“**烤鱼店”吃烤鱼时,因让车问题发生争执,双方相互推攘扭打,被店内人员劝开后,補某某到猴场小学对面名为“**食杂店”的商铺内拿了一把菜刀返回“**烤鱼店”门口找到秦某某,持菜刀将秦某某的左上臂、右前臂、右大腿外侧砍伤后逃离现场,并将砍伤秦某某的菜刀丢弃在三洞桥往黎明村方向的河沟里,秦某某被送往紫云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秦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5日,補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接受伤情照片、住院病历、羁押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秦某甲、補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秦某某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補某某因琐事纠纷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菊英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補某某现被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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