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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光明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728号

被告人裴光明,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号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光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裴光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11时许,被告人裴光明经事先电话联系后,在重庆市江北区可乐小镇B区大门处,以80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净重0.96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宋某某,交易完成即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交易的毒品、毒资、作案工具手机。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裴光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裴光明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系被抓获归案,系累犯和毒品犯罪再犯。

2.通话记录、证人刘某某、宋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被告人裴光明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辨认笔录,证实裴光明将毒品贩卖给宋某某后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3.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封存笔录、称重笔录、检材提取及封存笔录、指认照片、电子天平检定证书,证实涉案毒品、贩毒联系用手机已被依法提取、封存、扣押,公安机关将涉案毒品依法称重、送检。

4.毒品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裴光明贩卖给宋某某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光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光明贩卖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0.9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裴光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裴光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裴光明曾因故意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裴光明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友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裴光明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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