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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党建诈骗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裴党建,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农民。因犯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本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党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2020年4月29日至5月28日、2020年7月14日至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裴党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覃某某及宋某某、孔某某夫妇人民币共计42.8505万元,用于自己赌博、吸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至11月,被告人裴党建利用谈男女朋友骗取被害人覃某某信任,谎称自己在公安局有关系,可以帮助照顾其羁押在看守所的哥哥,以疏通关系需要给领导打点为由,骗取覃某某人民币6.8505万元。

2、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裴党建在与覃某某的交往期间认识被害人宋某某、孔某某夫妇,谎称自己的哥哥是万科的总裁,可以帮助购买内部价格的房屋,以需交首付款为由,骗取宋某某、孔某某夫妇人民币32.5万元。

3、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裴党建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宋某某、孔某某夫妇聊天,谎称自己工程竞标,以借钱名义骗取被害人宋某某、孔某某人民币3.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裴党建于2019年12月9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裴党建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宋某某退赔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不动产权证等物证;2. 假购房合同、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覃某某、宋某某、孔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辩认笔录;6.被告人裴党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党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党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武铁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裴党建现羁押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物证(详见清单)、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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