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裴六芽,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住樟树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2000年12月被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08年1月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6月16日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2月12日被由樟树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13日由樟树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抓获,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衷少波,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8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袁州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25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3月2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衷少波、裴六芽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6月23日,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樟树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樟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裴六芽与被告人衷少波窜至樟树市阁山镇敖敖超市进行盗窃,被告人裴六芽使用自已携带的氧焊机等工具,将敖敖超市的卷帘门锁割开并进去超市进行盗窃, 被告人衷少波在旁为被告人裴六芽望风。共盗得庐山、金圣、利群、中华、芙蓉王等品牌香烟约30余条,牛奶二箱,现金200余元,销赃获赃款约2000余元后两人分赃。
2、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裴六芽使用携带的氧焊机将樟树市洋湖乡四季水果店的卷帘门锁割开并进入盗窃,盗取店内各品牌香烟及、牛奶、现金等物品。
3、2020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裴六芽使用携带的氧焊机将樟树市阁山镇全网通手机卖场的后面铝合金窗户割开,并从此处进入手机店内,盗窃了品牌型号为OPPOreno3、OPPOa11、OPPOa91、华为荣耀8c、华为荣耀 PIAY、VIVOy5s全新手机6部,现金300余元,根据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取的6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1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甲、陈某某、杨某乙陈述;3、被告人裴六芽、衷少波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照片;5、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六芽、衷少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六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六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裴六芽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衷少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衷少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衷少波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衷少波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华
检察官助理:龙祥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裴六芽、衷少波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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