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裴勇亮,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小区**幢**室。被告人裴勇亮曾因谎报警情,于2016年8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裴勇亮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勇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前后,被告人裴勇亮通过微信了解到杨某某、张某某有额温枪出售,其为了赚取差价,便向杨某某、张某某咨询价格、最低发货数量及产品资质,同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额温枪的信息。被害人李某某看到信息后与被告人裴勇亮联系购买额温枪,双方达成购买合意。2020年2月18日10时43分,被害人李某某向被告人裴勇亮订购额温枪200支,并支付了66000元货款。被告人裴勇亮在收到货款后,与上家张某某联系确认该数量不发货后,遂产生骗取财物的故意。被告人裴勇亮通过虚假发货的方式,继续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裴勇亮又陆续收到十余笔货款共计457930元,被害人李某某合计被骗金额523930元。
另查明,被告人裴勇亮于2020年3月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裴勇亮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调取的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勇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勇亮以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勇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岗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裴勇亮现被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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