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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文俊、邓某某盗窃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22号 

    被告人裴文俊,越南名字:BUI VAN TUAN,男,1983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住越南和平省新乐县**乡(尚未查清其国籍,身份系自报)。2020年3月1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越南名字:D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住越南河内省常信县(尚未查清其国籍,身份系自报)。2020年3月1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文俊、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由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裴文俊,伙同同案人“某甲”、“某乙”(均身份不明,在逃),于2019年7月23日晚,窜至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村**村公路旁田间被害人刘某某的鹅寮,将被害人刘某某圈养在该处的28只活鹅(价值人民币7140元)盗走。随后,同案人“某甲”、“某乙”将偷得的活鹅予以销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一伙瓜分。

2、被告人裴文俊,伙同同案人“某甲”、“某乙”、“某丙”(身份不明,在逃),于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开发区**教练场对面被害人苏某某的养鹅场,将被害人苏某某圈养在该处的22只活鹅(价值人民币528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裴文俊一伙将上述活鹅贩卖给同案人周某某(另案处理),所得赃款由被告人一伙瓜分。

3、被告人裴文俊,伙同同案人“某甲”、“某丙”、“某乙”,于2019年9月22日晚,窜到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开发区**教练场内被害人赵某某养鸡场,将被害人赵某某圈养在该处的12只活鸡(价值人民币108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裴文俊一伙上述活鸡贩卖给同案人周某某,所得赃款由被告人一伙瓜分。

4、被告人裴文俊,伙同同案人“某甲”、“某丙”、“某乙”,于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养猪场附近被害人杨某某的养鹅场,将被害人杨某某圈养在该处的18只活鹅(价值人民币5184元)盗走。随后,被告人一伙将上述活鹅贩卖给同案人周某某,所得赃款由被告人一伙瓜分。

5、被告人裴文俊,伙同同案人“某甲”、“某丙”、“某乙”,与被告人邓某某事先约定由被告人裴文俊一伙盗窃家禽后贩卖给被告人邓某某,后于2019年10月7日晚,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开发区**教练场对面被害人苏某某的养鹅场,将被害人苏某某圈养在该处的16只活鹅(价值人民币360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裴文俊一伙将上述活鹅贩卖给被告人邓某某,所得赃款由被告人裴文俊一伙瓜分。

6、被告人裴文俊,伙同同案人“某甲”、“某丙”、“某乙”,于2019年10月12日晚,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与**村相邻的溪边被害人章某某的养鹅场,将被害人章某某圈养在该处的178只活鹅仔(价值人民币9790元)盗走。随后,被告人裴文俊一伙将上述活鹅仔中的160只卖给同案人周某某,余活鹅仔在运输过程中死亡,所得赃款由被告人一伙瓜分。

    7、被告人裴文俊,伙同同案人“某甲”、“某丙”、“某乙”,与同案人周某某事先约定由被告人裴文俊一伙盗窃家禽后贩卖给同案人周某某,后于2019年10月18日至10月28日期间,先后三次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陶瓷厂附近被害人余某某的养鹅场,将被害人余某某圈养在该处的123只活鹅(价值人民币36489元)盗走。随后,被告人裴文俊一伙将上述活鹅中的88只贩卖给同案人周某某,余活鹅在运输过程中死亡,所得赃款由被告人一伙瓜分。

8、被告人裴文俊,伙同同案人“某甲”、“某丙”、“某乙”,于2019年10月29日晚,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桥旁田间被害人陈某甲的鸡寮,将被害人陈某甲圈养在该处的67只活鸡(价值人民币3668元)盗走。随后,同案人“某甲”将上述活鸡予以销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一伙瓜分。

9、被告人裴文俊,伙同同案人“某甲”、“某丙”、“某乙”,于2019年l0月31日晚,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公司附近被害人邱某某的鹅寮,将被害人邱某某圈养在该处的155只活鹅仔(价值人民币8525元)盗走,因被害人邱某某发现,被告人裴文俊一伙遂将鹅仔丢弃在现场及附近后逃走,丢弃的鹅仔中有60只被被害人自行追回,余95只鹅仔无法追回。

10、被告人裴文俊,伙同同案人“某甲”、“某丙”、“某乙”,与被告人邓某某事先约定由被告人裴文俊一伙盗窃家禽后贩卖给被告人邓某某,后于2019年11月5日晚,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陶瓷厂附近被害人余某某的养鹅场,将被害人余某某圈养在该处的120只活鹅(价值人民币35599元)盗走。随后,被告人裴文俊一伙将上述活鹅中的93只贩卖给被告人邓某某,余活鹅在运输过程中死亡,所得赃款由被告人裴文俊一伙瓜分。

11、被告人裴文俊,伙同同案人“某甲”、“某丙”、“某乙”,事先通谋盗窃作案,由同案人“某甲”、“某丙”、“某乙”,于2019年11月6日晚,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开发区**教练场内被害人赵某某的养鸡场,将被害人赵某某圈养在该处的3只活鸡(价值人民币159元)盗走。被告人裴文俊因身体不适没有和同案人一同前往。随后,被告人裴文俊一伙将上述活鸡宰杀后吃掉。

12、被告人裴文俊,伙同同案人“某甲”、“某丙”、“某乙”,于2019年11月13日晚,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教练场附近被害人陈某乙的养鸡场,将被害人陈某乙圈养在该处的12只活鸡(价值人民币1218元)盗走。随后,同案人“某甲”将上述活鸡予以销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一伙瓜分。

13、同案人“某甲”与被告人邓某某事先约定由同案人“某甲”等人盗窃家禽后贩卖给被告人邓某某,后同案人“某甲”、“某乙”于2019年11月26日晚,先后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驾校对面被害人黄某某的农场及**镇**村**溪鱼池边被害人李某某的鸡寮,将被害人黄某某圈养在该处的30只活鸡和9只活鹅(价值共计人民币3354元)及被害人李某某圈养在该处的21只活鸡(价值人民币1470元)盗走,后同案人“某甲”等人将上述活鸡、活鹅藏放在**驾校附近并联系被告人裴文俊及同案人“某丁”、“某戊”(均身份不明,在逃)帮忙运载。被告人裴文俊一伙到场后伙同案人“某甲”、“某乙”、“某丁”、“某戊”于当晚23时许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汽库后被害人吴某甲的鹅场,将被害人吴某甲鹅场里的100只鹅(价值人民币13200元)盗走。同案人“某甲”运载上述40只活鹅至**镇**村溪边路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弃车逃离现场,被盗的40只活鹅由被害人吴某甲自行追回。被告人裴文俊按事先约定将上述51只鸡、60只鹅贩卖给被告人邓某某,余活鹅在运输过程中死亡,所得赃款由被告人裴文俊一伙瓜分。

14、被告人裴文俊,伙同同案人“某甲”、“某丙”、“某乙”,与被告人邓某某事先约定由被告人裴文俊一伙盗窃家禽后贩卖给被告人邓某某,后于2019年12月9日晚,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山旁被害人陈某丙的鹅寮,将被害人陈某丙圈养在该处的15只活鹅(价值人民币3495元)盗走。随后,被告人裴文俊一伙将偷得的15只活鹅卖给被告人邓某某,所得赃款由被告人一伙瓜分。

15、被告人裴文俊,伙同同案人“某甲”、“某乙”,于2019年12月9日晚,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溪边被害人吴某乙的养鸡场,将被害人吴某乙圈养在该处的32只活鸡(价值人民币2240元)盗走。随后,同案人“某甲”将上述活鸡予以销赃,所得赃款由被告人一伙瓜分。

16、被告人裴文俊,伙同同案人“某甲”、“某丙”、“某乙”、“某丁”、“某戊”,于2019年12月l0日晚,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桥下被害人陈某丁的羊圈,将被害人陈某丁圈养在该处的12只活羊(价值人民币22440元)及2只活鹅(价值人民币528元)盗走。随后,被告人裴文俊一伙将上述12只活羊贩卖给同案人周某某,将上述2只活鹅宰杀后吃掉,所得赃款由被告人一伙瓜分。

综上,被告人裴文俊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64459元,被告人邓某某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60718元。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文俊、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文俊、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文俊、邓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裴文俊、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7月 23日

附:

   1、被告人裴文俊、邓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物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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