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裴文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10年9月25日因犯绑架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崇森,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10年9月25日因犯绑架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文涛、张崇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裴文涛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崇森驾驶裴文涛的鲁******别克汽车至青州市**镇、**镇等地盗窃大棚内及菜市场内蔬菜多起,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的销售价值共计10220元,裴文涛单独实施盗窃的销售价值共计2299元,其中裴文涛共获利8000余元,张崇森共获利4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李某某、朱某某等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裴文涛、张崇森供述;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文涛、张崇森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文涛单独或伙同张崇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兆生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裴文涛、张崇森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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