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裴昌树,男,1968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乡**村。被告人裴昌树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1997年2月19日被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0年12月2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决定收容审查,于1999年6月1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02年4月1日被该局网上追逃,2019年8月13日至8月14日被临时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日经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昌树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5日将全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裴昌树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裴昌树,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0年11月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裴昌树在被害人耿某某(女,殁年20岁)家中,与耿某某因谈论结婚事宜发生争吵并引发推搡,后裴昌树持木棍对耿某某头面部进行多次击打,致耿某某头面部多处骨折、牙齿脱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耿某某头面部骨折系遭受多次较大钝性外力作用所致。
另查明,被告人裴昌树作案后先后化名王标、王军潜逃至安徽滁州、山东青岛、江苏无锡等地,后在无锡江阴市办理了名为王军的身份证漂白身份,直至2019年8月1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裴昌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裴昌树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昌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昌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周娟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裴昌树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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