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裴昌磊,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裴昌磊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昌磊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裴昌磊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熊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裴昌磊,听取了被害人熊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裴昌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裴昌磊携带刀片、口罩、帽子等工具,从泗洪县太平镇乘车前往泗洪县青阳街道,准备实施抢劫。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裴昌磊进入泗洪县**街道**小区**门“**”便利店,持刀片挟持、威胁被害人熊某某,逼迫被害人熊某某交出财物,共劫得人民币1450元。
另查明,被告人裴昌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裴昌磊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昌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昌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昌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瑞呈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裴昌磊被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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