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裴昌辉,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裴昌辉曾因盗窃,于2011年7月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又因盗窃于2013年7月1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20年9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裴昌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昌辉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至10月30日,被告人裴昌辉在宿迁市**镇**居委会**组,采取翻墙入院方式进入他人家中盗窃现金、黄金项链、光绪元宝等财物,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3408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裴昌辉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宿迁市**镇**居委会**组被害人李某某家,盗窃1750元现金、一个光绪元宝(经鉴定价值2800元)、袁世凯头像中华民国银元一枚(现代仿品)、周恩来纪念馆纪念章一枚(现代工艺品),项王重宝一枚,涉案价值共4550元。
2.2020年10月29日晚22时许,被告人裴昌辉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宿迁市**镇**居委会**组被害人王某甲家,盗窃一根16克重的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7888元)、870元现金,涉案价值8758元。
3.2020年10月30日晚22时许,被告人裴昌辉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宿迁市**镇**居委会**组被害人王某乙家,盗窃100元现金、棉衣一件。
另查明,被告人裴昌辉于2020年11月1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又查明,部分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裴昌辉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博物馆出具的涉案文物鉴定书、宿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昌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昌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裴昌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昌辉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裴昌辉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健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裴昌辉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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