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裴朝勇,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八所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八所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八所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朝勇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八所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裴朝勇根据罗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从越南海域走私柴油至东方市**镇,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八所港区接卸走私柴油进行销售。裴朝勇在东方市**镇**路租赁房屋作为走私人员休息处,当走私柴油船舶入境时,由裴朝勇电话通知刘某某安排油船泊位,并办理油罐车进入**港区的准运证,之后裴朝勇负责监督油罐车过磅、核对走私柴油数量、指挥人员接卸柴油。经核定,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裴朝勇参与走私柴油共计1364.39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067408.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裴朝勇的供述和辩解;
4.海关核定证明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朝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成品柴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3067408.5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宪鹏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裴朝勇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3册;
3.涉案物品手机2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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