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公诉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裴某某(绰号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巷**号**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该局决定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28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匡某某(绰号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裴某某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裴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合江县合江镇广播局附近,将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卖予被告人匡某某。
2.2019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裴某某以人民币450的价格,在合江县合江镇广播局附近,将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卖予被告人匡某某。
3.2019年6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裴某某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在合江县合江镇荔乡路车站附近,将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卖予被告人匡某某,在准备进行交易时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当场在裴某某身上查获红色丸子状物毒品疑似物0.47克,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0.27克。同日23时许,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裴某某位于合江县**镇**巷**号**单元**号的住房中,查获红色丸子状毒品疑似物2.56克,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3.68克。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匡某某有以下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匡某某以人民币520元的价格,在合江县合江镇张湾还房C区4栋附近,将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卖予吸毒人员邱某某。
2.2019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匡某某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在合江县合江镇张湾还房C区4栋附近,将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包甲基苯丙胺卖予吸毒人员邱某某,在准备进行交易时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当场在匡某某身上查获红色丸子状毒品疑似物0.47克,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0.30克。后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察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万鹏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匡某某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碟九张、封装材料九份;
3.证人名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