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崇仁县**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江西省崇仁县**镇**村**组**号)。2018年9月6日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执行。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户籍地同居住地)。2018年8月15日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临武县**乡**村**组(户籍地同居住地)。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执行。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户籍地同居住地)。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2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乡**村**组**号(户籍地同居住地)。 2018年9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5日执行。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周某某、胡某某、靳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裴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人江某某,得知其已经搭建好一个淫秽视频的直播平台(当时该平台名为“火车”),被告人裴某某表示想要成为该平台的总代理,并于2018年1月交给被告人江某某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同),成为该平台的总代之一。被告人裴某某通过销售卡密、发展会员谋取非法利益,其从被告人江某某处以4元的价格购入月卡卡密,以5元的价格对外批发销售,非法获利186914.59元。作案后,部分赃款已挥霍,破案后,追回赃款26535.88元。
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告人裴某某的大学同学,其在明知被告人裴某某持有的刘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里的钱款为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分别于2018年9月3日、2018年9月5日在江西省金溪县象山路支行自助提款机、江西省抚州市分行营业部自助提款机帮被告人裴某某提现38000元。
2018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zake”是一款淫秽视频聚合APP的情况下,仍注册成为该APP的代理,其从上线裴某某处以5元的价格购入月卡卡密,以10元的价格购入季卡卡密,后以5.5元、25元/月卡,35元/季卡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违法所得51674.1元,购买者利用卡密即可登录该APP。
2018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zake”是一款淫秽视频聚合APP的情况下,仍注册成为该APP的代理,其从上线周某某处以5.5元的价格购入月卡卡密,后以6元、7元、30元/月卡、68元/季卡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非法获利约50000元,购买者利用卡密即可登录该APP。
2018年4月,被告人靳某某在明知“zake”是一款淫秽视频聚合APP的情况下,仍注册成为该APP的代理,其从上线“**”、“**”处以人民币13元、11元的价格购入月卡卡密,后以58元/月卡、118元/季卡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违法所得13190元,购买者利用卡密即可登录该APP。
经鉴定,下载于“扎克客户端平台”的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周某某、胡某某、靳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娜
附:
1.被告人裴某某、周某某、胡某某、靳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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