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临洮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城**号**室。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0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7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陕坝镇**街**巷**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镇**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释放,2018年11月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裴某某、白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苑**号楼**单元**室,趁被害人刘某某家中无人之机,进入室内盗得刘某某置于保险柜内的千足金手镯、老凤祥千足金手镯、明牌千足金项链、老凤祥千足金项链、千足金项链、金镶玉项链、和田白挂件、工艺坊绿松石手链、和田白玉玉坠、玉坠、翡翠玉镯、红玛瑙手镯各1个、装饰红色玻璃戒指、项链1套,及100元面值美元3张、1元面值美元1张(折合人民币2057.6元)、100000面值印尼卢比(盾)1张(折合人民币48.1元)、纪念金币、鸽子血戒指等物(无实物,未作价)。以上实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594元。作案后,部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破案后,部分赃物追回,未追回赃物已由被告人白某某进行赔偿。
2、2018年9月1日15时许,被告人裴某某、白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门**楼**砂锅店内,盗得被害人刘某某包内价值人民币31962元的珂兰钻戒(1克拉PT950)1枚。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白某某已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收据、对账确认函、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汇率明细、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裴某某、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白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艳、张丽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小镇**号楼**单元**室候审;
2案卷5册(内附光盘5张),起诉书11份,量刑建议书5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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