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7〕751号
被告人裴景斌,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荆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镇**街**委**组)。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景斌、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7年6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17年7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裴景斌伙同荆某某,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通过在网上冒充名为张某某的女子,与被害人王某某结识后,以张某某与王某某谈恋爱为由,虚构各种理由多次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43383.33元及OPPO牌手机、苹果IPAD平板电脑各一部(共价值人民币10198.90元)。现手机及电脑均已缴回返还被害人。
经检举,被告人裴景斌、荆某某分别于2017年2月27日及2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单、返还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裴景斌、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景斌、荆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7年8月21日
附:
1. 被告人裴景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被告人荆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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