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号。因抢劫罪于2007年4月23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期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9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月7日,因盗窃犯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睢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8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蒋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裴某某,让裴某某给其送电动车。当日深夜,被告人裴某某到睢县城关镇平楼卫生室后面的居民楼梯口处盗窃两轮电动车一辆,在睢县**乡**村交给蒋某某,蒋某某支付给裴某某300元后,将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某,杨某某以8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
2018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裴某某需要电动车,当日深夜,被告人裴某某到睢县城关镇菜市场东门处盗窃一辆粉红色的两轮电动车后,在睢县**乡**村将电动车交给了蒋某某,蒋某某支付给裴某某300元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某,杨某某以8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
2018年12月份前后,被告人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裴某某需要电动车,被告人裴某某到睢县城关镇中心大街与复兴路交叉口东北角门面房后侧的车棚内盗窃一辆红色两轮电动车后,在睢县**乡**村将电动车交给蒋某某,蒋某某给了裴某某300元钱,后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某,杨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019年3月份,被告人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裴某某需要电动车。2019年3月18日夜里,裴某某到睢县城关镇解放路与中心大街交叉口西北角皇朝酒家家属院楼下盗窃一辆浅金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于2019年3月24日下午送给蒋某某,蒋某某给裴某某300元钱。 2019年3月26日下午13时30分左右,蒋某某在睢柘公路睢县城郊乡龙行里社区附近出售该电动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将该电动车退还给了受害人王某某。
经睢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四辆被盗电动车在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裴某某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四张。
(2)裴某某盗窃的受害人未找到的三辆两轮电动车照片两张。
(3)被害人王某某2019年3月19日被盗两轮电动车照片两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裴某某、蒋某某的户籍查询信息、裴某某的刑事判决书两份,蒋某某的前科查询证明一份、2020年5月28 日潮庄派出所关于裴某某盗窃四辆电动车的情况说明;
3证人杨某某、刘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裴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被告人裴某某具有自首和累犯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国福
检察官助理:程秋月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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