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83********,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住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防城港海警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谢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2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阿某某”(在逃)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雇请被告人裴某某去越南拉运走私冻品,裴某某驾驶木排从广西东兴市**镇**出发前往越南装驳走私冻品。
2019年12月10日,“宝某某”(在逃)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雇请被告人谢某某拉运走私冻品,谢某某驾驶木排从广西东兴市**镇**海域出发前往越南海域装驳走私冻品。
过驳走私冻品后,裴某某与谢某某的木排绑在一起,往防城港市港口区**入口的20万吨码头大吊机处行驶时被防城港海警局查获。
经查,裴某某驾驶木排上的冻猪脚净重3.64吨,价值人民币94640元;谢某某驾驶木排上的冻猪脚净重3.66吨,价值人民币95160元。经检验,上述冻品猪脚为国家禁止进境物,裴某某、谢某某均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称量笔录、防城港海关关于涉案货物就认定情况的函等书证;
2.被告人裴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谢某某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裴某某、谢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裴某某、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珂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谢某某已被取保候审,裴某某联系电话:1387706****;谢某某联系电话:18977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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