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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交通肇事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301982********,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农场**队**号,无业。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我院决定,当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裴某某醉酒驾驶冀B*****轿车沿唐山市曹妃甸区沿海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93公里处时,与道路北侧的护栏相撞,造成乘车人常某某死亡,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曹妃甸区交警第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裴某某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随案移送清单、发还物品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良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被羁押于曹妃甸区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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