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6********,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1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裴某某驾驶豫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B*****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爪营乡曹庄村路口处,因避让车辆驶入曹庄路口与停着的文某某驾驶的豫B*****号小型面包车相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文某某及豫B*****号小型面包车乘坐人朱某某受伤,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裴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裴某某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裴某某的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裴某某所驾驶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2.证人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栗书堂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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