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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交通肇事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娱乐用品国际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如皋市**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以及告知认罪认罚的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裴某某于2018年11月21日6时30分左右,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FQ****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城北街道惠民路由西向东行至北联线交叉路口路段,雨天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行驶速度,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疏于观察未及发现情况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碰撞借道通行的由被害人周某某(女,殁年67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裴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面部、躯干部及左下肢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裴某某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取的被告人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海琴

检察官助理:王明君

2020年4月8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街道**路**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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