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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裴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N****2号中型自卸货车搭载黄泥沿**镇**村委至**村委乡村道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路段,与前方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岑某甲发生碾压,造成被害人岑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裴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岑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岑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查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裴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小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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