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7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卢店镇**村**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裴某某驾驶豫A*****号常光牌二轮摩托车,沿登封市卢店镇龙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少林大道交叉口附近路段时,将行人李某撞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裴某某拨打110和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被较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裴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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