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裴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19〕663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无锡市**区**镇**东路**号(户籍所在地:泗阳县**镇**实验分场**号),工人。被告人裴某某因赌博,先后于2005年1月、2009年3月3日、2010年4月2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分别罚款、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裴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申办信用卡,后被告人裴某某使用其申办的信用卡进行套现,用于放贷、消费等,经银行工作人员以多种方式、多次催要,均拒不还款,截至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申办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58205.35元。现分述如下:

l.2011年2月26日,被告人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83701********,额度为17000元),截至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裴某某使用该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16953.11元。

2.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裴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96509********,额度为17000元),截至2016年3月13日,被告人裴某某使用该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16985.56元。

3.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裴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为52885600********,额度为5000元),截至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裴某某使用该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4945.78元。

4.2016年1月5日,被告人裴某某在广发银行开通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80816********,额度为10000元),截至2016年3月9日,被告人裴某某使用该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9990.9元。

5.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裴某某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办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9845112********,额度为10000元),截至2017年3月6日,被告人裴某某使用该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93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涉案银行交易明细、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祯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29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