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裴某某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诉〔2021〕Z36号


被告人B某某(裴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京族,小学文化,务工,自报越南国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清化省永禄县人。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广西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B某某(裴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B某某(裴某某)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于2019年2或3月份从越南国芒街边境进入中国广西东兴市,之后到广西桂平市工作。因非法入境,被告人B某某(裴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决定拘留审查,于2020年5月2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处以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次日被公安机关遣送出境。2020年8月,被告人B某某(裴某某)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再次从越南国谅山边境地区,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境内,之后到桂平市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遣送出境回执、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认罪认罚承诺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B某某(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B某某(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B某某(裴某某)违反我国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B某某(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书亮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B某某(裴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