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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裴某某曾用名裴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9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西省平陆县******组,现住**大街与**路交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0时许,被告人裴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高新区沿淮河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祁连街交口时,将路口中心处临时信号灯撞到,致信号灯将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冀A*****号小轿车撞坏,造成临时信号灯受损,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高新区交警大队认定,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5.84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信,查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2.证人张某某、杜某某证言;3.受害人蔡某某陈述;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冀医法鉴[2020]毒鉴字第8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量刑建议书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丽艳

2020年7月13

                          

附件:1.被告人现在户籍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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