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589号
被告人裴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本市务工人员,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时40分左右,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裴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送私自进小区的刘某某出小区,当其沿本市庐阳区涡阳路“美景人家”小区地下停车场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大门口外公共道路时,中途遇到小区保安张某某祥盘问刘某某无出入证是如何进小区的,双方因此发生了口角和争执,张某某祥遂报警,后裴某某在门口公共道路上由东往西倒车时,未能注意安全驾驶,碰擦到停放路边一辆货车,造成车辆轻微受损,后出警民警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裴某某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后,将其传唤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接受处理。
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裴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及驾驶信息、尿检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均的证言;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6月30日
附:
1. 被告人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补充材料十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