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542221994********,户籍所在地:乌苏市**,现住:乌苏市**号**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其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月2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裴某某于2019年8月11日18时许,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新******号“尼桑轩逸”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乌苏市**镇Y105线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19】血鉴字第13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裴某某血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206.05mg/100ml。
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无有效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涛
2020年1月23日
附:
被告人裴某某,现住:乌苏市**号**小区**室,联系电话1889962****;
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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