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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裴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号。被告人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裴某某饮酒后驾驶苏L0****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开发区九曲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该道路与麒麟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巍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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